关于《阳山县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第一期)》的政策解读
阳山县水利局
阳山县水利局关于印发阳山县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第一期)的通知
《阳山县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第一期)》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64次常务会议(〔2021〕11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制定背景
为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阳山县水利局组织编写了《阳山县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第一期)》,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现予以公告。
主要内容说明
1、划定范围 第一期划分水源地保护范围涵盖阳山县13个乡镇的135宗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河流型水源地105个,地下水水源地30个,具体调查范围见附表。 2、水源地保护范围 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 米,下游100米,两岸纵深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对于抬高水位形成的河流型水源地,即拦河闸(坝)型水源地,闸坝下游可不划保护区。 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米范围。 3、保护措施 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扩大污染物排放量; (二)设置饲料场、肥料堆积场、屠宰场、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墓地、公共厕所;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放养畜禽; (四)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 (五)非法采矿、非法采砂; (六)堆积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七)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八)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九)掩埋动物尸体; (十)清洗有毒有害的器皿或者物品; (十一)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 (十二)破坏生态公益林或者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解读途径
阳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ngshan.gov.cn/